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 沙小字 第1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被 告 陳泳錄 即 陳金城 即 陳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應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