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徐偉彰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
被 告 許績隆
許龍威
許益軒
許樺軒
被 告 許績榮
訴訟代理人 梁晴輝
被 告 許雅惠
許瑞文
許毓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