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徐偉彰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
被   告  許績隆
       許龍威
       許益軒
       許樺軒
被   告  許績榮
訴訟代理人  梁晴輝
被   告  許雅惠
       許瑞文
       許毓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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