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3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章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章瑋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
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
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
1項第1款、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
,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
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列載被告李章瑋,惟未提出被告李章瑋之戶籍
資料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李章瑋之當事人能力及其住
居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尚有未合。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李章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如有未補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