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12號上訴人 楊晉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財政部、立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