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龔信謀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被告 程萬來
程日林 程永崎 程文斌 程文得 程永大 程春霖 程家翎 林桂麗 程旭鍊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程東聰 被告 程金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程政愷 被告程 葉阿眛
謝惟仁 李程金程金蘭 程東景程美麗 程玲娟 程進升 程玉蟬 程玉釵 黃天來 黃學利 黃學弟黃素輪 黃素銀 程金書 王程欵 廖程麗香 程文龍 李程栢招程素招 程素文 黃月桂 程正村 程正利 程正志 王慕淳 程明聰 程菊子 程月娥 (CHENG,YUE-E) 程文理 程月霜蔡金玉 程朝聖 程景蘭 吳程麗眞 廖涴鈺 廖國育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彭敏珍 被告 廖炎聰
廖炎輝 廖秀輕 廖宥瑩 廖麗月 廖秀緣 曾山吉 曾彥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淑芬 被告 曾志偉
曾秀女 曾玉秋 曾玉珠 曾俗惠 曾玉敏 曾玉枚 王程素 程崑勝 程崑宜 程崑東 程崑山 程崑海 李程 阿戀 程麗花 程麗文 程秋利 程秋科 程昱晃 程秋卿 程金龍 程春香 程順添 廖文曲 廖文振廖碧連 廖學明 廖淑真 廖賀田 廖程滿 廖韋幃 廖于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賀淑娟 受告知訴訟人 程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廖麗月送達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萱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