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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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5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1年度信審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3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揭兩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嗣於95年10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犯本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國97年4月20日17時許起至同日24時44分許之夜間,接續侵入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住宅之地下室(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以自備之噴燈及客觀上足堪為兇器之油壓剪、噴燈瓦斯、老虎鉗、螺絲起子等工具,裁剪該處備用發電機之電纜線,而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屬於啟峻工業大樓社區住戶共有,並由主委乙○○管領之電纜線一批(價值新臺幣【下同】約七、八萬元),得手後離開現場。復又另行起意,於同年月22日下午四時許,侵入同一處所,使用相同之手法剪裁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電纜線,因遭上揭社區住戶發覺並報警處理,甲○○遂將裁剪下之電纜線棄置於原地而逃逸,並未行竊得逞,且隨即為社區住戶發現扭送警方處理。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上開事實全部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所指證之情節相符,且有啟峻工業大樓社區住戶所裝設監視器攝得被告行竊過程之光碟二片、翻拍照片13張,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按,自堪認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竊盜行為,係於短時間內以相同手法密接竊取被害人所有之物品,依社會通念,應屬一個反覆、延續性之接續竊盜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加重竊盜行為,渠已著手剪裁電纜線,但於過程中因遭人發現而未行竊得逞,為未遂犯,爰依法減輕其刑。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五部分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謀求生計,反酬貪圖小利而為竊盜行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竊得之電纜線數量不少,變賣價格雖非甚鉅,惟原所有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非低,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被害人│竊取之財物│├──┼───────┼──────┼────┼─────┤│1│97年4月20日17│臺北縣樹林市│乙○○│電纜線一袋│││時8分許起至17│三俊街255巷8│││││時30分許止│號地下室│││├──┼───────┼──────┼────┼─────┤│2│97年4月20日19│同上│同上│電纜線二袋│││時29分許起至20││││││時06分許止││││││(夜間)││││├──┼───────┼──────┼────┼─────┤│3│97年4月20日21│同上│同上│電纜線四袋│││時12分許起至21││││││時28分許止││││││(夜間)││││├──┼───────┼──────┼────┼─────┤│4│97年4月20日22│同上│同上│電纜線一袋│││時26分許起至24│││(以上四次│││時44分許止│││為接續犯)│││(夜間)││││├──┼───────┼──────┼────┼─────┤│5│97年4月22日17│同上│同上│竊取電纜線│││時許│││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