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女
戊○○女乙○○○女己○○女丙○○○女七右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一年交訴字第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陳志成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