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
三七二、一五四四號),本院訊問被告,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補充或更正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確定,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假釋出獄,同年十月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在其::住處及住處附近友人家中,」、「以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在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每二、三天施用一次之頻率」外,餘均如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所戴。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甲○○之母 姜秋香 於警訊之陳述。
(三)扣案被告所有之自製吸食器一組。
(四)被告二次驗尿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GZ00000000000號、GZ00000000000號)二紙、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一紙、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出具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共二紙。
(五)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九、八四六、九四一號不起訴處分書、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0一九號裁定書。
(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
三、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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