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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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94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茂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891號、第34139號、第34886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4139號、第43899號、第44996號、第45391號、第50732號、第50737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傅茂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傅茂昌名下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傅茂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未收到所訂購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 游晴雯 、 馮莞棋 、 魏妙珊 、 林楷博 、 楊紫涵 、 張宜蘋 、 尤健泰 、 黃甄蓁 、 郭孟慈 、 孫瑀彤 、 林沂錚 分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提出告訴,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郭佩官、邱立安、王詩萍、劉家佑、葉華琪分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提出告訴,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劉俊宏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提出告訴,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移本院併辦。
理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傅茂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游晴雯、馮莞棋、魏妙珊、林楷博、楊紫涵、張宜蘋、尤健泰、黃甄蓁、郭孟慈、孫瑀彤、林沂錚、劉俊宏、郭佩官、邱立安、王詩萍、劉家佑、葉華琪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翻拍畫面、附表所示各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表。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7、10、11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三)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犯行,均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然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除了浮現祭公開發文(見偵字第24891號卷第289頁反面、第315頁)外,伊均係以私訊方式聯絡各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審訴字第1017號卷第46至47頁),且觀諸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各告訴人於警詢均陳稱其等接獲被告私訊聯絡等語。依上揭說明,堪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之犯罪手段尚與本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未洽,公訴意旨尚有誤會,然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又本院已當庭諭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四)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7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侵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施用詐術向告訴人等詐取財物,致其財產法益受損,所為實無足取,犯後雖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惟僅賠償告訴人馮莞棋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之普通詐欺取財部分,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不得」、「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末就「得」易科罰金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
1.扣案傅茂昌名下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屬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之HTC、IPHONE手機各1支,被告稱已4、5年沒有使用,此據被告於警詢時承明(見偵字第24891號卷第11頁反面),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涉犯本案前揭犯罪有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犯罪所得:被告詐得各該次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除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已賠償告訴人馮莞棋所受損害(見本院審訴字第944號卷第29頁),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雖空言辯稱伊均已將款項償還大部分的告訴人云云,惟此部分被告遲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可佐,此部分犯罪所得亦未扣案,復遍尋卷內並無事證證明被告已賠償各告訴人,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對各相關犯行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335號、第520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均係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於本院,此有112年12月12日 桃檢秀蘭 112偵50335字第1129153788號函、同日桃檢秀蘭112偵52099字第1129153794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查,然本案已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無從併辦,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主文1游晴雯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loveintheair見面會門票等語,致游晴雯陷於錯誤。112年3月15日11時48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 林威志 )7,5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馮莞棋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loveintheair見面會門票等語,致馮莞棋陷於錯誤。112年3月13日02時57分同上6,8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魏妙珊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loveintheair見面會門票等語,致魏妙珊陷於錯誤。112年3月12日21時50分同上7,5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2年3月21日14時21分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 唐浩翔 )6,800元4林楷博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林楷博陷於錯誤。112年3月16日20時43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5,6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楊紫涵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等語,致楊紫涵陷於錯誤。112年2月25日23時24分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 彭淑萍 )2,0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2年2月26日13時13分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5,000元6張宜蘋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張宜蘋陷於錯誤。112年2月5日19時22分樂天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傅茂昌)7,6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尤健泰以臉書名稱「 陳誠 」在臉書社團公開刊登,佯稱販賣浮現祭-世界的冒險門票等語,致尤健泰陷於錯誤。112年2月20日09時48分同上2,100元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黃甄蓁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黃甄蓁陷於錯誤。112年2月7日11時10分同上7,6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郭孟慈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郭孟慈陷於錯誤。112年2月5日15時17分同上7,6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孫瑀彤以臉書名稱「陳誠」在臉書社團公開刊登,佯稱販賣浮現祭-世界的冒險門票等語,致孫瑀彤陷於錯誤。112年2月20日10時11分同上4,200元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林沂錚以臉書名稱「陳誠」在臉書社團公開刊登,佯稱販賣浮現祭-世界的冒險門票等語,致林沂錚陷於錯誤。112年2月21日07時43分同上4,200元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劉俊宏以臉書名稱「ChenPeng」私訊,佯稱販賣高爾夫球袋等語,致劉俊宏陷於錯誤。111年11月17日18時27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傅茂昌)3,5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郭佩官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郭佩官陷於錯誤。112年4月8日6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戶名: 李柏璁 )7,76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邱立安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邱立安陷於錯誤。112年3月12日0時24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2萬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王詩萍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小人國遊樂園門票等語,致王詩萍陷於錯誤。112年4月5日19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柏璁)3,5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劉家佑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劉家佑陷於錯誤。112年2月26日14時33分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9,0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葉華琪以臉書名稱「陳誠」私訊,佯稱販賣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葉華琪陷於錯誤。112年4月9日上午12時54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 黃柏雅 )8,000元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