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請人 陳金廷
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啓中 、 劉啓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 劉啟中 與發票人 劉啟忠 是否同一人。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請人 陳金廷
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啓中 、 劉啓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 劉啟中 與發票人 劉啟忠 是否同一人。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