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榮被告賴俊男共同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榮、賴俊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院以被告吳家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
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裁定自民國100年10月6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將於101年1月5日羈押期間屆滿。本院審酌被告吳家榮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有載運製造第四級毒品所需原料前往製毒工廠,惟矢口否認有參與製造毒品行為,業與其供述內容、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況本件共犯「 阿貴 」雖業已到案,然尚未到庭接受詰問,且仍有「 阿勇 」、「 阿喬 」等人在逃,堪認被告吳家榮為掩飾罪行,有勾串共犯之虞,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無從以具保、責付等手段替代羈押,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1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㈡被告賴俊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製造第三級毒品,犯
罪嫌疑重大,涉犯重罪,且擔任主要製毒者,衡諸公益,俱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自100年10月6日羈押在案,並將於101年1月5日羈押期間屆滿。本院審酌被告賴俊男坦承犯罪,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預料將獲重判,加以趨吉避凶乃人之本性,仍有逃亡誘因,是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應自101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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