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 司繼字 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967號抗告人 張凱維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就一00年度司繼字第一九六七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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