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60號上訴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麗卿傑勝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視同上訴人福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清彥 訴訟代理人 郭春木 被上訴人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時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林哲倫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被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理由六倒數第四行關於「又備位之訴所命」至文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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