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宏宬 發支付命令
。惟黃宏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90,296元,經本院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2,700元。原告於收受
上開裁定後,另以民事聲請狀聲請減縮本件請求金額為78,641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則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