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 楊素霞
林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參照本院卷第8頁所附不動產買賣協議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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