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清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清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附表:
受刑人吳清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8日回溯72│101年7月8日回溯72│102年1月9日│││小時內│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431│101年度毒偵字第2431│102年度毒偵字第90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102年度訴字第8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102年度訴字第8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102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925號│102年度執字第2925號│102年度執字第676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共7罪)│(共4罪)│├────────┼──────────┼──────────┼──────────┤│犯罪日期│102年1月9日│1、101年9月8日│1、101年9月14日││││2、101年9月10日│2、101年11月25日││││3、101年9月12日│3、101年10月21日││││4、101年9月22日│4、101年10月25日││││5、101年9月22日│││││6、101年9月20日│││││7、102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00號│102年度偵字第1965號│102年度偵字第196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71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71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10日│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6764號│102年度執字第12819號│102年度執字第12819號│││(編號1-4定執行刑2年│││││2月;102年度執更字第│││││2664號執行中)│││└────────┴──────────┴──────────┴──────────┘┌────────┬──────────┬──────────┬──────────┐│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10月│││(共5罪)││(共2罪)│├────────┼──────────┼──────────┼──────────┤│犯罪日期│1、101年10月27日│101年11月27日│1、101年12月20日│││2、101年10月28日││2、101年12月26日│││3、101年10月28日│││││4、101年11月24日│││││5、101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65號│102年度偵字第1965號│102年度偵字第196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2819號│102年度執字第12819號│102年度執字第12819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6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2819號│││││(編號5-10定執行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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