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4號債權人大吉電話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政祺 代理人 劉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㈢支票號碼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3件。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依票據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