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緯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林哲緯所犯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過失傷害部分尚有需調查之事項未待查明,故此部分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再開辯論,並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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