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旻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旻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謝旻軒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11.30│105.05.20│105.06.2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6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273│105年度毒偵字第6683││││號│、66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95號│105年度簡字第5364號│105年度簡字第58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24│105.08.26│105.09.26│││││││├───┼────┼──────────┼──────────┼──────────┤││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95號│105年度簡字第5364號│105年度簡字第5877號││判決││││││├────┼──────────┼──────────┼──────────┤││判決│105.07.18│105.09.30│105.10.31│││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5年度執字第13232號│105年度執字第15064號│105年度執字第17624號││├──────────┴──────────┴──────────┤││編號1至6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695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07.04│105.03.29│105.06.1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683│105年度毒偵字第7854│105年度毒偵字第7854│││、6684號│、8015號│、801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877號│105年度簡字第8014號│105年度簡字第80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9.26│106.01.03│106.01.03│├───┼────┼──────────┼──────────┼──────────┤││││││││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877號│105年度簡字第8014號│105年度簡字第8014號││判決││││││├────┼──────────┼──────────┼──────────┤││判決│105.10.31│106.02.06│106.02.06│││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5年度執字第17624號│106年度執字第3545號│106年度執字第3545號││├──────────┴──────────┴──────────┤││編號1至6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695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06~105.06.24│105.06.2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6912號│105年度偵字第3691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7號│107年度訴字第2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7.12│107.07.12││├───┼────┼──────────┼──────────┼──────────┤││││││││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7號│107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判決│108.02.19│108.02.19││││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5564號│108年度執字第5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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