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5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6月13日起至126年6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1年6月20日邀同第三人 謝久市 、謝勝
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6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8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96,8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338│建│1,223.00│10000分之105│└──┴───┴────┴───┴──┴─┴────┴──────┘┌─────────────────────────────────────┐│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3層樓房│93│93│平│鋼筋│14│平│全部│││37│網寮里永華路│康市大灣│鋼筋混凝│.6│.6│方│混凝│.6│方│││││572號7樓之1│段6338地│土造│4│4│公│土造│9│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76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