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3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之3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5月16日起至126年5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2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150,000元
,借款期限至97年2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7年8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31,93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32│建│158.59│全部│├──┴───┴────┴───┴──┴─┴────┴──┤│重測前:上茄苳段上茄苳小段283-9地號、面積145.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屋│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範│││號││││││││單│││出│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位│圍│├──┼─┼──────┼────┼────┼─┼─┼─┼─┼─┼──┼─┼─┼─┼─┤│001│79│台南縣後壁鄉│台南縣後│3層樓房│84│84│79│24│平│鋼筋│21│7.│平│全││││嘉田村上茄苳│壁鄉嘉民│鋼筋混凝│.1│.1│.5│7.│方│混凝│.0│56│方│││││49之3附之1號│段32地號│土造│8│8│6│92│公│土造│2││公││││││││││││尺││││尺│部│├──┴─┴──────┴────┴────┴─┴─┴─┴─┴─┴──┴─┴─┴─┴─┤│2層前陽台:8.04平方公尺、2層後陽台:12.98平方公尺││重測前:上茄苳段上茄苳小段29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