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91號上訴人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459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7,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