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473號債權人貝里斯商岩角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思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思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9,66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每月應繳月費金額若干?積欠月費期間、起訖,提出簡明計算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另請求金額中清運費15,000元,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清運費單據(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