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 楊素娥
楊素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被告 呂幼學
呂寶貴 呂游美枝 呂雪珠 呂玉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黃子容 律師 戴佳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原告 陳明 與部分被告已達成訴訟上和解共識,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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