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按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5年8月9日5時28分許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調被告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經該所於95年9月4日以北市政戶字第09530768200號函復在案。而本件公訴人係於95年8月1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4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9月24日甲○大成95偵12033字第7699號函可稽,斯時被告已經死亡。從而,本件起訴違背程式,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