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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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素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白馬牌蝶戀花藥品壹個、TOP藥品壹個沒收。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素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8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6月27日確定,至101年6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藥品(詳99年度他字第7340號卷第13頁-100年保管字第2990號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緩字第3081號卷-100年保管字第441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楊素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偵字第11863號)。扣案之白馬牌蝶戀花藥品1個、TOP藥品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其餘扣案之威馬STUD100男性持久噴劑1瓶,係警方於99年11月16日協同諮詢人員至被告所經營之「愛之船情趣禮品店」購得作為蒐證使用,已非被告所有,聲請人併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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