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0000-000000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地址詳卷被告 熊啟忠
劉麗津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1)先位之訴部分係確認被告熊啟忠、劉麗津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上中興段81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房屋)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被告劉麗津應將前項土地、建物,於民國
99年6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熊啟忠所有。(2)備位之訴部分係被告熊啟忠、劉麗津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上中興段81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房屋)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被告劉麗津應將前項土地、建物,於99年6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熊啟忠所有。核原告所提先位、備位聲明,均係為防止原告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無法向被告熊啟忠求償,且本件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均係針對同一房地,是本件先位、備位訴訟應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6,428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258.99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17,500元×土地持分55/10000+819建號房屋現值224,000元=826,4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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