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王昧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三號被告六人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六人涉有業務過失等犯罪嫌疑,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三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惠立~B法官王邁揚~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