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
五三二、二六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