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查被告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水腦症、泌尿系統感染及肺炎,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住院,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三日及十一月十日接受手術治療,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院,當時仍然意識不清,生活起居需仰賴他人照顧,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五紙在卷可稽。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因發燒、疑肺炎及消化道出血至長庚醫院住院治療,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出院時,呈植物人狀態,須長期臥床及他人照護日常生活,預估應無恢復正常意識之可能,有該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89)長庚院法字第○一三六號函在卷足憑。是被告係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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