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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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投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客運股份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一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吳福森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