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69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信用貸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
,雙方同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約定書1份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宜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