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劉燕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佳鑫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相
對人吳佳鑫因毒品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聲請人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提解相對人吳佳鑫至
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相對人
吳佳鑫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