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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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257號原告 黃業富 被告 邊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
┌─────┬──────────────────────────┐│裁定書欄別│應更正之文字│├─────┼──────────────────────────┤│當事人欄│原告黃業富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1│││被告邊明倫住臺北市○○區○○○路○○○號10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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