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衍輝上列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4月1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106年
4月2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衍輝上列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4月1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106年
4月2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