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承龍 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林祈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谷淂藥品生技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告兼代表人 陳世忠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五0三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