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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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債務人 田思親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103年9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包含賀興企業社、台灣屈臣氏、揚捷國際有限公司、世新大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請勿以國稅局所得清單為據)。
3、提出債務人自105年2月受僱於 黃煒迪 律師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4、受扶養人 陳美瑤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退休金、勞保或農保老年給付及金額。有無存款及金額?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如無工作,請說明其年僅50歲,卻未出外工作之原因。
5、請提出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自105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陳報債務人目前自富邦人壽獲取薪資之收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