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六一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0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四三四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由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除獲起訴並本院判處罪刑外(前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六九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於尚未執行前,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於九十一年四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上午二十二時許止(起訴書誤載為五月三日),在彰化縣○村鄉○○村○○路○○巷○○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再予吸用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施用時間不定。嗣其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十九時許,在前揭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四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執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並有海洛因一包扣案可稽,而該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鑑驗,結果證係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可按,且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呈(鴉片)嗎啡陽性(海洛因於人體內會代謝成嗎啡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足憑。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六一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0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四三四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由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並另因施用毒品案件,除獲起訴並本院判處罪刑外(前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六九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有不起訴處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其為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前後多次施用海洛因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法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附卷足按,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依法應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罪行,經戒治期滿釋放後猶故態復萌,再施用毒品海洛因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及被告目前在臺灣雲林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本於煙毒犯人亦為「病人」考量,其施以長時間之戒治處遇,與煙毒犯罪科以刑罰之「特別預防」機制,尚無不同,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四公克)係毒品,且係違禁物,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德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