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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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47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優燿科技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元;另關於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原告應分別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分別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分別徵收第1審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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