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溫鐵周指定辯護人洪千琪律師被告 梁旭霖 指定辯護人洪千琪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8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7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溫鐵周、梁旭霖部分(即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製造第四級毒品部分)均撤銷。
溫鐵周、梁旭霖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均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37-2、37-3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含外包裝)及附表一編號32、33、44、54、附表二編號3-2、3-
3、4-1、5、6、14、15、16、17、18、19、20、22、23、24、25-2、25-3、26、27-1、28、29、35、38所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一編號11、12-1、48、附表二編號37-1之假麻黃鹼(均含外包裝)及附表一編號20-1、23至
26、28、29-1、29-2、30、31-1、34-1、35、37、38、40-1、40-2、41-2、42、53-4、53-5、附表二編號13、30、39所示殘留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份之器具,均沒收;另附表一編號1-1至
10、12-2、13、19、20-2至22、27、29-3、31-2、34-2、36、39、40-3、43、45、53-1、53-2、53-3、附表二編號1至3、4-2、7至12、21、25-1、27-2、31至34等物,均沒收。
事實
一、溫鐵周、梁旭霖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胖仔」之成年人(大胖仔是否確為 歐陽家騏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及持有,竟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溫鐵周向 黃子珉 借用位在高雄市○○區○○○路○○號透天房屋(下稱文橫二路處所),及由梁旭霖委由不知情之女友 林依庭 代為承租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套房(下稱漢民路處所),以上2處所,供作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後,即自民國(以下同)99年12月初起,由溫鐵周、梁旭霖2人在上開文橫二路處所屋內,以溫鐵周所有附表一所示之燒鍋、攪拌器、濾網、過濾漏斗、脫漿機、燒瓶、燒杯等製毒器具,先將感冒藥丸泡水溶解並加入氫氧化鈉過濾出粉末後,於粉末中加入不同比例之鹽酸、乙醇及甲醇煮沸,再予以冷凍、脫水固化結晶,從中提煉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即第四級毒品,其中並於99年12月17、18日許,由梁旭霖前往高雄市○○區○○路與鳳頂路交叉口之「康師傅養生館」對面,自綽號「大胖仔」之成年男子處取得2萬顆之感冒藥丸供作製造(假)麻黃鹼之原料,將之運往前揭文橫二路處所內,再由溫鐵周於99年12月18日晚間開始,以上開方式從中提煉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即第四級毒品,因尚未能完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乃由溫鐵周、梁旭霖2人將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運至漢民路處所供作繼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並於99年12月19日上午某時,由溫鐵周將製造完成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品1包攜至漢民路處所,以供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並由溫鐵周於99年12月中旬某日,向亦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之綽號「 捷哥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半成品,先在前開文橫二路處所,將上開半成品加入甲醇並加熱後,復攜回前開漢民路處所之冰箱上置放至結晶,而提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嗣經警於99年12月19日搜索前揭文橫二路處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同日並搜索前揭漢民路處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第1、2項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及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審酌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有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溫鐵周雖供承向綽號「大胖仔」之成年男子取得上開感冒藥丸製造成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及將從綽號「捷哥」之成年男子處取得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攜回漢民路處所提煉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惟辯稱:在漢民路所查獲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是我從屏東鄉下所載過來,都是裝在箱子裏面,並未在漢民路處所製造毒品,僅在文橫二路處所將製造第四級毒品有用的拿出來,沒有用的放在漢民路處所云云。至被告梁旭霖亦供承參與上開以感冒藥丸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伊僅參與文橫二路處所將感冒藥丸製造(假)麻黃鹼部分,至漢民路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伊完全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
二、惟查:
㈠、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人員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警方人員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分別於上開文橫二路處所查獲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於上開漢民路處所查獲附表二所示之物之事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足證(見偵卷㈢第29至35頁、偵卷㈣第41至49頁、偵卷㈠第41至42頁);而文橫二路處所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附表一編號12-1所示液態檢品1罐,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1893公克,純度30.51%,純質淨重約577.6公克。且其中附表一編號11、12、48等物,更檢出(假)麻黃鹼成分;如附表一編號20、23、24、25、26、28、29、30、31、32、37、38、40、41、42、44、53、54所示物品上,均檢出(假)麻黃鹼等毒品先驅原料殘留,而依檢驗結果,並勘驗所查獲之「感冒藥丸提煉殘渣(經檢驗成分為(假)麻黃鹼)」、「疑似液態麻黃素〈經檢驗成分為(假)麻黃鹼)」、「甲醇」、「二甲苯」、「水」、「氫氧化納」、「鹽酸」、「濾袋」、「塑膠漏斗」、「垃圾桶」、「冰箱」、「電子磅秤」、「脫漿機」、「真空馬達」、「加熱器」」、「燒瓶」、「濾瓶」、「簡易瓦斯爐」、「燒鍋」、「攪拌器」、「濾紙」、「燒杯」、「塑膠量桶」、「濾網」、「刮刀」、「破損濾瓶」等扣押證物,均符合(假)麻黃鹼純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綜合以上研判,本案合於「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製造工廠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3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000093
680號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證(見偵卷㈣第4至40頁)。另漢民路處所扣押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扣押物編號37-1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57公克,純度34.56%,純質淨重約19.7公克。扣押物編號37-2黏稠狀檢品1件,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8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28%純質淨重約1.1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0.5%計,純質淨重約0.4公克。扣押物編號37-3結晶檢品l件,經檢驗合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5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41.14%純質淨重約
23.4公克,假麻黃鹼純度14.19%,純質淨重約8.1公克。另扣押附表二編號3-2、3-3、4-1、5、6、14、15、16、
17、18、19、20、22、23、24、25-2、25-3、26、27-1、28、29、35、38等證物,經檢驗均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又扣押如附表二編號4-1、5、13、14、
15、16、17、18、19、20、22、23、25-2、25-3、26、27-1、28、29、30、35、38、39等證物,經檢驗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另扣押附表二編號5「燒瓶」、編號18「鋼盆」及編號37-2、37-3「安非他命」等證物,經檢驗均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碘成分殘留。而依上述檢驗結果,並勘驗現場查獲之「安非他命〔經檢驗係(假)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陶瓷漏斗」、「濾瓶」、「燒瓶」、「分液漏斗」、「冷凝管」、「鋼鍋」、「鋼杯」、「電磁爐」、「加熱器」、「漏斗」、「鋼盆」、「溫度計」、「玻璃攪拌棒」、「滴管」、「試管」、「小量杯」、「過濾網」、「刮刀」、「攪拌器」、「滴定管」、「計時器」、及「塑膠桶」等扣押證物,均符合以
(假)麻黃鹼為原料,進行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各項設備與化工原料。經綜合以上研判,本案合於「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00010024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照片在卷足稽(見偵查二卷第8至32頁)。則綜上鑑定結果,查獲當時上開文橫二路處所,係供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場所,另上開漢民路處所,係供作將(假)麻黃鹼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應可確定。
㈡、又被告溫鐵周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紅磷跟碘是我跟『 阿霖仔 』(指被告梁旭霖)一起去買的,我想這可能是「阿霖仔」想要自己學著試做看看,貴站在『阿霖仔』位於○○區○○路住處有查扣到3張製毒筆記,其中1張是記載從感冒藥丸提煉鹽酸麻黃素的方法,另外2張是記載以紅磷法製造安非他命毒品的流程,這3張製毒筆記都是我給的。」、「因為該批感冒藥數量並不多才2萬顆,還在試驗階段,如果抽取成功的話,『阿霖仔』答應我後面還有大批藥丸,一定會有賺頭,不過在這次參與製造前,『阿霖仔』有拿新台幣(下同)5,000元給我,作為這次進工廠的報酬。」、「...,其中有碘1瓶與紅磷1瓶是在99年12月初的時候才拿到,買這些東西是要在提煉完麻黃素之後接續要製成安非他命之用。」、「(提示:99年12月19日高雄市○○區○○路○○○號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站於99年12月19日在高雄市○○區○○路○○○號所查獲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為何?)那2杯用燒杯裝的安非他命半成品是我一個綽號為『 杰哥 』朋友拿給我的,請我重新製造成安非他命,後來我有加水與甲醇下去加熱,加熱完後拿到冰箱放置等待結晶,『杰哥』跟我說如果可以重新製成安非他命的話,他會分一半給我,另外一包用夾鍊袋包裝的結晶物是我們在高雄市○○區○○○路○○號那邊製成的麻黃素。」、「我承認,我當時是在高雄市○○區○○○路○○號現場有嘗試進行安非他命的製造,結果沒有做出來,後來我與梁旭霖共同將這些製造安非他命的器具搬運至梁旭霖位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租屋處,打算用來試著製造安非毒品之用,後來並沒有進行,而是如我前述,幫『杰哥』將不純安非他命半成品重新製造成安非他命。」等語(見偵查一卷第103頁背面、第160頁);嗣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為了要賺取暴利,看網路與書上學的,99年12月17日晚間8至9時許,我的朋友綽號『阿霖仔』男子拿2萬顆感冒藥丸,要我幫忙提煉出麻黃素。當時我跟『阿霖仔』都知道提煉麻黃素是為了製造安非他命。」、「
(綽號「阿霖仔」之男子位於其高雄市○○區○○路○○○號
2樓後方套房之住處從事製毒工作,你是否知情?)他有些東西是我叫他拿回去放的,「阿霖仔」要我提煉麻黃素,就是要用於製造安非他命。」等語(見偵查一卷第84、86頁);而被告梁旭霖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均供承將從綽號「大胖仔」處取得二萬顆感冒藥丸,將之攜至文橫二路處所交給溫鐵周,及溫鐵周交給伊3張製造毒品之筆記等情(見警卷24、25頁、偵一卷第149頁、原審訴卷第125頁背面、127頁)。再參以上開2處製毒場所,其中漢民路處所,係被告梁旭霖委請其女友林依庭出面承租,租期自99年11月20日起至
100年5月19日止;另文橫二路處所,係被告溫鐵周於99年12月初,向其友人黃子珉承租,亦據證人林依庭於警訊及證人黃子珉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見警卷第30頁、偵查卷第89頁);另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係被告梁旭霖所使用,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係被告溫鐵周所使用,業據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卷第113頁、115頁),而其中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通話內容,係被告溫鐵周與被告梁旭霖2人之通話,當時被告溫鐵周正在上開文橫二路的製毒工廠內,被告梁旭霖詢問被告溫鐵周關於抽取提煉麻黃素的進度為何,並催促被告溫鐵周趕快收成,被告回以「還沒有好」;另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通話內容,係被告梁旭霖急著要提煉麻黃素,要被告溫鐵周趕緊將已經結冰的麻黃素從被告梁旭霖漢民路住所的冰箱拿到文橫路71號的製毒工廠加工,由於被告溫鐵周有事情,沒有辦法第一時間拿過去,被告梁旭霖很急,並表示他自己要先行處理,被告溫鐵周質疑被告梁旭霖不會處理,其中通聯內容的「 大仔 」是指文橫路71號的屋主黃子珉等情,亦據被告溫鐵周於調查站訊問時供述明確,並有該通聯內容在卷足憑(見偵查一卷第103至105頁)。則綜上事證,被告梁旭霖於99年12月7日即以附表四之通話內容,訊問被告溫鐵周有關提煉麻黃素之進度,並催促被告溫鐵周趕快收成,及要被告溫鐵周將已經結冰之麻黃素從漢民路處所攜往文橫二路處所加工;且被告溫鐵周上開偵查中供承當時是在高雄市○○區○○○路○○號現場有嘗試進行安非他命的製造,結果沒有做出來,後來與梁旭霖共同將這些製造安非他命的器具搬運至梁旭霖位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租屋處,打算用來試著製造安非他命毒品之用等情觀之,足認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於99年12月7日前之同年12月初,即在上開文橫二路及漢民路處所從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並已完成(假)麻黃鹼提煉。又被告梁旭霖所承租之漢民路處所查獲以紅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筆記3張(附於原審訴字卷第131至133頁),係被告溫鐵周交付給被告梁旭霖參考之用,且本次製造毒品過程,被告梁旭霖亦交付5000元給被告溫鐵周等情觀之,亦足認被告梁旭霖對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有實際參與,並且知情,應可確信。是被告梁旭霖否認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及被告溫鐵周否認在漢民路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另法務部調查局上開2份鑑定書之鑑定結果,認查獲當時上開文橫二路處所,係供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場所,另上開漢民路處所,係供作將(假)麻黃鹼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惟查獲之前,上開漢民路場所之物品,係因在文橫二路場所尚未能製造完成甲基安非他命,而將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物品搬運過去,如上所述,顯然上開2場所,均係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法務部調查局上開鑑定結果,係僅就查獲時物品擺放狀況之鑑定,尚難執此否定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於查獲前在上開2場所從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作之事實,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溫鐵周、梁旭霖等人於上開2處所,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已臻明確,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所辯,均無足採,渠2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假)麻黃鹼乃係第二級毒品品項中第89項甲基安非他命毒品(Methamphetamine)之先驅原料,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四之第四級毒品。核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與綽號「大胖仔」、「捷哥」2不詳姓名成年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之罪。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此即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同理,就此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者,上級審法院亦應就全部事實審判,為上訴不可分之原則,亦為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故下級審法院誤裁判上一罪為數罪,以數罪論處,縱僅其中一罪提起上訴,如上級審法院認數罪間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基於上訴不可分之原則,仍應就該數罪加以審判,不因其中有未上訴者而有異,亦即該部分仍不生確定之效力(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29號裁判可參)。本件被告溫鐵周、梁旭霖等人於上開文橫二路及漢民路2處所從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如上所述,渠2人於文橫二路處所製造完成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乃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行為,兩者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公訴人及原審均誤認被告2人上開製造(假)麻黃鹼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分屬2不同之製造第四級毒品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名,自有未當。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製造第四級毒品部分,雖均未據上訴,惟依據上開說明,原審判處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製造第四級毒品部分,均不生確定之效力,仍為上訴效力所及,本院仍應審理。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犯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部分行為,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溫鐵周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被告梁旭霖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僅自白製造第四級毒品,惟被告梁旭霖等人製造第四級毒品屬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部分行為,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規定之要件,應依該規定,均減輕其刑。
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溫鐵周、梁旭霖等人於上開文橫二路及漢民路2處所從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如上所述,渠2人於文橫二路處所製造完成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乃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行為,兩者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誤認被告2人上開製造(假)麻黃鹼及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分別起意,均分別觸犯製造第四級毒品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名,且認被告梁旭霖不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梁旭霖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被告溫鐵周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量刑過重,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就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部分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及沒收:
㈠、爰審酌被告溫鐵周、梁旭霖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危害至鉅,向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為牟取不法暴利,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泛濫,侵蝕國家勞動生產力,影響社會層面非淺,惟念及本件被告溫鐵周、梁旭霖2人製造完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大,且將製造物品搬至漢民路處所,即時被警查獲,毒品尚未售出,尚未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㈡、扣押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37-2、37-3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附表一編號32、33、44、54、附表二編號3-2、3-3、4-1、5、6、14、15、16、17、18、
19、20、22、23、24、25-2、25-3、26、27-1、28、29、3
5、38所示之器具,均係被告等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經鑑定後均認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故就上開器具上所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難以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實益,亦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因上揭各為鑑驗第二級毒品而取樣鑑定滅失不存在部分,自無再予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扣案附表一編號11、12-1、48、附表二編號37-1所示之扣案物均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以違禁物宣告沒收;而扣案如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1、23至26、28、29-1、29-2、30、31-1、34-1、35、37、38、40-1、40-2、41-2、42、53-4、53-5、附表二編號13、30、39所示之器具,經鑑定後均認殘留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份,故就上開器具上所殘留微量假麻黃鹼,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以違禁物宣告沒收;又上開盛裝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容器盛裝物,因無法與毒品析離,亦一併沒收之;至於第四級毒品因取樣鑑定而滅失不存在部分,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併予銷燬之必要。另附表一編號1-1至10、12-2、13、19、20-2至22、27、29-3、31-2、34-2、36、39、40-3、43、45、53-1、53-2、53-3、附表二編號1至3、4-2、7至12、
21、25-1、27-2、31至34等物,均係被告溫鐵周所購買,供本件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溫鐵周於調查站訊問時陳述明確(見偵查一卷第160頁),均應依共犯連帶責任之原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有關,均不併予宣告沒收。
六、同案被告黃子珉部分,經原審判決確定,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富美附表一:於高雄市○○區○○○路○○號、溫鐵周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扣得之物┌───┬──────┬────┬───────────┐│編號│品名│數量│成分│├───┼──────┼────┼───────────┤│1-1│甲醇│1瓶│二甲苯│││││││││││├───┼──────┼────┼───────────┤│1-2│甲醇│1瓶│甲醇│├───┼──────┼────┼───────────┤│1-3│甲醇│1瓶│甲醇│├───┼──────┼────┼───────────┤│2│液態碘│1瓶│碘酒│├───┼──────┼────┼───────────┤│3│碘│1瓶│碘│├───┼──────┼────┼───────────┤│4│紅磷│1瓶│紅磷│├───┼──────┼────┼───────────┤│5│氫氧化鈉│5瓶│氫氧化鈉│├───┼──────┼────┼───────────┤│6│鹽酸│1瓶│鹽酸│├───┼──────┼────┼───────────┤│7│酢酸│1瓶│醋酸鈉│├───┼──────┼────┼───────────┤│8│硫酸│1瓶│硫酸鈉│├───┼──────┼────┼───────────┤│9│Methanol│1瓶│甲醇│├───┼──────┼────┼───────────┤│10│不明藥劑│1瓶│醋酸鈉│├───┼──────┼────┼───────────┤│11│感冒藥丸提煉│1罐│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殘渣││料(假)麻黃鹼之成分,│││││淨重2,290公克,純度以│││││0.5%計,純質淨重11.5公│││││克。│├───┼──────┼────┼───────────┤│12-1│疑似液體麻黃│1罐(毛│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素│重為2004│假)麻黃鹼之成分,淨重││││公克公克│1,893公克,純度30.51%││││)│,純質淨重577.6公克。││││││├───┼──────┼────┼───────────┤│12-2│液體│1罐(毛│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重為784│淨重674公克。││││公克)││├───┼──────┼────┼───────────┤│13│不明藥丸│1袋│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淨重48公克。││││││├───┼──────┼────┼───────────┤│14│海洛因粉末│1包│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被告黃子珉││因之成分,經高雄市立凱│││所有)││旋醫院鑑定,結果:鑑定│││││白色粉末,含海洛因、咖│││││啡因成分,驗前淨重0.10│││││9公克,驗後淨重0.099│││││公克(參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188頁)│├───┼──────┼────┼───────────┤│15│安非他命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30公克,│││││純度75.59%,純質淨重│││││2.49公克)││││││├───┼──────┼────┼───────────┤│19│吸油棉│1包││││││││││││├───┼──────┼────┼───────────┤│20-1│使用過濾袋│1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20-2│使用過濾袋│1個││├───┼──────┼────┼───────────┤│21│未使用濾袋│1個││││││││││││├───┼──────┼────┼───────────┤│22│純水(500cc│2罐││├───┼──────┼────┼───────────┤│23│過濾漏斗│1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24│塑膠刮刀│1支│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25│塑膠漏斗│1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26│垃圾桶│1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27│甲醇空瓶│7個│二甲苯│├───┼──────┼────┼───────────┤│28│冰箱│1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29-1│電子磅秤│2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2│││)麻黃鹼成分殘留│├───┼──────┼────┼───────────┤│29-3│電子磅秤│1臺││├───┼──────┼────┼───────────┤│30│脫漿機(離心│1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器)││)麻黃鹼成分殘留│├───┼──────┼────┼───────────┤│31-1│真空馬達│1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31-2│真空馬達│1臺││├───┼──────┼────┼───────────┤│32│加熱器│1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33│燒瓶│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34-1│濾瓶│1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34-2│濾瓶│1個││├───┼──────┼────┼───────────┤│35│簡易瓦斯爐(│1組│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含三角架、燒││)麻黃鹼成分殘留│││網各1個)│││├───┼──────┼────┼───────────┤│36│瓦斯空罐│2個││├───┼──────┼────┼───────────┤│37│燒鍋(含濾紙│1組│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38│攪拌器│1支│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39│濾紙│5盒││││││││││││├───┼──────┼────┼───────────┤│40-1│燒杯(大、中│3個│調查局編號40-1、40-2││2│、小各1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3│││)麻黃鹼成分殘留│├───┼──────┼────┼───────────┤│41│塑膠量筒(大│2個│調查局編號41-2第四級毒│││、小各1個)││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42│濾網│1支│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43│活性碳│1包│活性炭│││││││││││├───┼──────┼────┼───────────┤│44│刮刀│1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45│鋁箔紙│1捲││││││││││││├───┼──────┼────┼───────────┤│48│不明藥丸│9顆(含│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包裝袋)│假)麻黃鹼成分,淨重1.│││││17公克,純度25.68%,純│││││質淨重0.3公克。│├───┼──────┼────┼───────────┤│53-1│純水空桶(50│2個│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2│00cc)││││││││├───┼──────┼────┼───────────┤│53-3│純水空桶(50│1個│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00cc)│││├───┼──────┼────┼───────────┤│53-4│純水空桶(50│2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5│00cc)││)麻黃鹼成分殘留│├───┼──────┼────┼───────────┤│54│破損濾紙│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附表二: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搜索扣得之物┌───┬──────┬────┬───────────┐│編號│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簡易瓦斯爐(│1組││││含三角架)││││││││├───┼──────┼────┼───────────┤│2│瓦斯罐│4個││├───┼──────┼────┼───────────┤│3-1│陶瓷漏斗(1│1個│未驗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大2小││及(假)麻黃鹼成分。│││)│││├───┼──────┼────┼───────────┤│3-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3-3│││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4-1│濾瓶│1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4-2│││未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5│燒瓶(三角)│1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6│反應燒瓶│1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7│分液漏斗│1個││├───┼──────┼────┼───────────┤│8│冷凝管│2支││├───┼──────┼────┼───────────┤│9│化學藥瓶│4瓶││├───┼──────┼────┼───────────┤│10│濃鹽酸│1瓶││├───┼──────┼────┼───────────┤│11│氫氧化鈉│1瓶││├───┼──────┼────┼───────────┤│12│瓦斯噴燈│1具││├───┼──────┼────┼───────────┤│13│鋼鍋│1個│殘留(假)麻黃鹼成分│├───┼──────┼────┼───────────┤│14│鋼杯│1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15│電磁爐│1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16│加熱器│1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17│漏斗│2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18│鋼盒│1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19│溫度計│2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0│玻璃攪拌棒│1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1│濾紙│1盒││├───┼──────┼────┼───────────┤│22│滴管│1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3│試管│1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4│安非他命吸食│2組│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器│││├───┼──────┼────┼───────────┤│25-1│小量杯│3個│調查局編號25-1未驗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5-2│小量杯││調查局編號25-2、25-3殘││25-3│││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6│過濾網│2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7-1│濾袋│4個│調查局編號27-1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7-2│││調查局編號27-2未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之成分。│├───┼──────┼────┼───────────┤│28│刮刀│1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29│攪拌器│1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30│滴定管│1支│殘留(假)麻黃鹼成分│├───┼──────┼────┼───────────┤│31│夾鍊帶│1包││├───┼──────┼────┼───────────┤│32│化學│1冊│滄海書局出版│││││││││││├───┼──────┼────┼───────────┤│33│化學實驗│1冊│市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34│製毒筆記│3張││││││││││││├───┼──────┼────┼───────────┤│35│計時器│1具│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36│水│2桶││├───┼──────┼────┼───────────┤│37-1│粉末│1包│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57│││││公克,純度34.56%,純質│││││淨重19.7公克。││││││├───┼──────┼────┼───────────┤│37-2│黏稠物體│1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8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28%,純質淨重│││││1.1公克,(假)麻黃鹼│││││純度0.5%,純質淨重0.4│││││公克)│├───┼──────┼────┼───────────┤│37-3│結晶│1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5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41.14%,純質淨重│││││23.4公克,(假)麻黃鹼│││││純度14.19%,純質淨重│││││8.1公克)│├───┼──────┼────┼───────────┤│38│蒸餾水製造機│1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39│塑膠桶│1桶│殘留(假)麻黃鹼成分│││││││││││└───┴──────┴────┴───────────┘附表三:於高雄市○○區○○○路○○號、溫鐵周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扣得之物┌───┬──────┬────┬───────────┐│編號│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6│鎂鈉水(被告│1瓶│鹽酸二苯安明│││黃子珉所有)│││├───┼──────┼────┼───────────┤│17│夾鏈袋(被告│1包││││黃子珉所有)│││├───┼──────┼────┼───────────┤│18│吸食器(被告│1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子珉所有)││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46│注射針筒│1批│調查局編號46-1、46-2、│││││46-3殘留海洛因成分│├───┼──────┼────┼───────────┤│47│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49│SUMSUNG牌行│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動電話1支(││SIM卡1片序號:00000000│││含SIM卡1張││0000000號│││,門號091650││被告黃子珉所有│││6910號)│││├───┼──────┼────┼───────────┤│50│MOTOROLA牌行│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動電話1支(││M卡1片序號:0000000000│││內含SIM卡1││25602號│││張,門號0972││被告溫鐵周所有│││237554號)│││├───┼──────┼────┼───────────┤│51│MOTOROLA牌行│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動電話1支││號│├───┼──────┼────┼───────────┤│52│新臺幣現金(│1200元││││千元紙鈔1張│││││、百元紙鈔2│││││張)│││└───┴──────┴────┴───────────┘附表四:
┌─────┬────────────────────────┐││【時間:99.12.0717:43:53】(警卷第29頁)│││【(A)0000000000梁旭霖→(B)0000000000溫鐵周】│││A:好了嗎?│││B:還沒!│││A:還沒喔?那會好嗎?│││B:會阿!這個前面的好了,現在...另外那個阿。│││A:喔。│││B:現在流出來的那個...│││A:恩。│││B:對呀!│││A:那個流出來的先不要起來。││1│B:這樣喔。│││A:對阿。│││B:這樣不夠。│││A:不夠...跟他講一下阿,那個先過來處理...再│││說啦。│││B:喔,好好!│││A:過來事情辦一辦!│││B:你有打電話給我...│││A:沒有阿!我沒有打給他阿!│││B:沒打給他喔?│││A:我們的 董仔 !│││B:也不用打給他阿,我朋友就好阿!│││A:喔!看有沒有辦法快一點。│││B:有有。│││A:對呀!好阿!過來這邊那個阿。│││B:這樣我先過去那邊喔!│├─────┼────────────────────────┤││【時間:99.12.0723:14:36】(警卷第29頁)│││【(A)0000000000梁旭霖→(B)0000000000溫鐵周】│││A:喂!你要回去,你那個有拿去『大仔』那邊嗎│││?│││B:還沒,我等一下再去,晚一點。│││A:你去不知道什麼時候了,你先拿過來,我來用│││。│││B:你不會啦!│││A:會啦,要不然你還要去..│││B:喔,你說這個喔,我這個喔!我現在拿走這個│││喔!│││A:對阿。││2│B:我沒有拿走,這個不用阿!先用那邊的阿。│││A:用那裡阿!│││B:『那邊是...我冰在那裡的!』│││A:你冰在那裡的?│││B:那個都在那邊,我這邊都沒有。│││A:沒有,你剛才手上拿的那個。│││B:什麼?│││A:你剛才拿去,手上拿去那些。│││B:那個沒有啦,那個明天要作一次弄。│││A:喔,那邊還有喔!│││B:對呀。│││A:好啦。│└─────┴────────────────────────┘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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