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鄒惠敏 訴訟代理人 盧朝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5月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世亨┌─────────────────────────────────────────────┐│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詹昭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0年6月7日│500,000元│AY0000000│││││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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