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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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協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代理人 張俊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王兆飛法官莊佩頴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鋐陽電子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101年1月31日│51,713元│YQ0一五三0九│││1│ 林榮翰 │竹分行│││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昰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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