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秀琴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