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秀琴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