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憶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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