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憶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