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債權人國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英信 即信佳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佳土木包工業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之相關資料,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獨資,債務人應列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若為合夥,應列為債務人信佳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邱英信。
二、債務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