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德因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明德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