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鈞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鈞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鈞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民國102年9月6日訊問受刑人之執行筆錄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39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該裁定並於10
2年11月12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
2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詹鈞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1日│102年4月9日│102年3月15日晚上8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041號│102年度偵字第904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實├───┼────────────┼────────────┼────────────┤│審│判決日│102年6月14日│102年6月14日│102年6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決├───┼────────────┼────────────┼────────────┤││確定日│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21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760號。│102年度執字第8760號。│102年度執字第8703號。│││②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7918號│102年度偵字第7918號│102年度偵字第791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決├───┼────────────┼────────────┼────────────┤││確定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365號。│102年度執字第9365號。│102年度執字第9365號。│││②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7日│102年4月10日或1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102年度偵字第1215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豐簡第402號│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24日│102年8月15日│102年9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豐簡第402號│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決├───┼────────────┼────────────┼────────────┤││確定日│102年8月28日│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606號。│102年度執字第12742號│102年度執字第13549號│││②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