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智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智簡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育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839、17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育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孫育華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查被告分別自民國102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55分為警查獲止,在嘉義縣朴子市「朴子早市」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及自102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3日上午9時為警查獲止,在臺中市不詳地址之多處不同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上開被告於102年3月17日為警查獲前後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其間之犯罪時間、地點均有所區隔,各自具備獨立性,是其前後2期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先後2犯行均係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德商 阿迪達斯公 司、 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及 安科智諾貝爾 塗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商標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仍不知悔改,竟為圖私利,一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商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參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4及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2次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2之交易收據2本、服裝目(型)錄10本、出貨單2張及訂單明細表12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數量│商標權利人│├──┼──────────┼───┼───────┤│1│仿冒「adidas」商標之│231件│德商阿迪達斯公│││衣服││司│├──┼──────────┼───┼───────┤│2│仿冒「adidas」商標之│66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外套││司│├──┼──────────┼───┼───────┤│3│仿冒「adidas」商標之│45件│德商阿迪達斯公│││褲子││司│├──┼──────────┼───┼───────┤│4│仿冒「PUMA」商標之衣│177件│彪馬歐洲公開有│││服││限責任公司│├──┼──────────┼───┼───────┤│5│仿冒「PUMA」商標之外│26件│彪馬歐洲公開有│││套││限責任公司│├──┼──────────┼───┼───────┤│6│仿冒「PUMA」商標之褲│34件│彪馬歐洲公開有│││子││限責任公司│├──┼──────────┼───┼───────┤│7│仿冒「LACOSTE」商標│14件│拉克絲蒂股份有│││之衣服││限公司│├──┼──────────┼───┼───────┤│8│仿冒「LACOSTE」商標│31件│拉克絲蒂股份有│││之外套││限公司│├──┼──────────┼───┼───────┤│9│仿冒「鬼洗」商標之衣│125件│普威實業股份有│││服││限公司│├──┼──────────┼───┼───────┤│10│仿冒「鬼洗」商標之外│25件│普威實業股份有│││套││限公司│├──┼──────────┼───┼───────┤│11│仿冒「鬼洗」商標之褲│19件│普威實業股份有│││子││限公司│├──┼──────────┼───┼───────┤│12│仿冒「地藏小王」商標│138件│普威實業股份有│││之衣服││限公司│├──┼──────────┼───┼───────┤│13│仿冒「地藏小王」商標│20件│普威實業股份有│││之外套││限公司│├──┼──────────┼───┼───────┤│14│仿冒「地藏小王」商標│7件│普威實業股份有│││之褲子││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數量│商標權利人│├──┼──────────┼───┼───────┤│1│仿冒「LEVIS」商標之│27件│安科智諾貝爾塗│││短袖T恤││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NIKE」商標之│10件│耐克國際股份有│││短袖T恤││限公司│├──┼──────────┼───┼───────┤│3│仿冒「Roots」商標之│105件│羅茲加拿大有限│││短袖T恤││公司│├──┼──────────┼───┼───────┤│4│仿冒「adidas」商標之│8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冬棉成褲││司│├──┼──────────┼───┼───────┤│5│仿冒「adidas」商標之│31件│德商阿迪達斯公│││籃球運動褲││司│├──┼──────────┼───┼───────┤│6│仿冒「adidas」商標之│60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冬季外套││司│├──┼──────────┼───┼───────┤│7│仿冒「adidas」商標之│123件│德商阿迪達斯公│││短袖T恤││司│├──┼──────────┼───┼───────┤│8│仿冒「鬼洗」及「地藏│61件│普威實業股份有│││小王」商標之短袖T恤││限公司│├──┼──────────┼───┼───────┤│9│交易收據│2本││├──┼──────────┼───┼───────┤│10│服裝目(型)錄│10本││├──┼──────────┼───┼───────┤│11│出貨單│2張││├──┼──────────┼───┼───────┤│12│訂單明細表│1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