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秋菊
陳韻安
樓陳業
樓 彭鳳英
樓 陳錦文 謝式堯
樓 溫宏超
4樓 吳堃祥
2 黃國星 鄭兆陽 林嘉樑 林素貞 倪永靄
1 伍孝全 徐秀英 王正華 翁桂鷹 張世峯 苑廣通 陳照家 吳瑞彬 李俊山 陳永清 汪明源 陳新安 蕭輔材 陳淑慧 王樹福 盧同興 杜珊 吳正琳 謝進忠 李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3,878元,應繳裁判費為140,7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