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32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黃仁賢 原名 黃水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發債權移轉通知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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